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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設立

對台投資的組織形式

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能夠對另一家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法人、可以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子公司許多方面都受到母公司管理,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
分公司
許多跨國公司業務分布於不同國家,從事各國業務的則是公司位於各國的分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類似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但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是總公司底下直接從事業務活動的分支,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而是使用總公司的部分財產,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部門,分公司名稱只須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辦事處
辦事處是外國企業為在台灣正式展開籌備工作和輔助性工作的據點。辦事處不能進行直接性的營業行為,僅可執行收集資訊、市場調查、廣告宣傳、連絡、報價、議價等非營利活動,不能收受任何貨款或接單等營利活動。辦事處成立後可列報費用,但不能有營收,即銀行台幣帳戶之收入僅為總公司匯入之營運資金,員工薪資及租金支出,須扣繳申報;即使未有營收,仍須進行年度營所稅申報。

設立註冊手續

備註:臺北市政府投資服務辦公室(ITO)在投資者辦理公司、辦事處、行號登記時,可提供送件服務。

投資主管機關

勞工主管機關

稅務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