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borRights

工作保障

我國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時、請假、休假相關規定
Wages
工資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給付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如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外籍移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Working Hours
工時

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 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Holiday
休假

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仍應出勤工作。工作滿6個月後,應有3日特別休假,工作滿1年以上,應有特別休假7天。

Leave
請假
  • 事假:因個人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一年內事假合計不得超過14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傷病假。不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household
外籍工作者工時
勞動部公告核定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Labor and Health Insurance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和領有外僑居留證的外籍勞工,都要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 外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受僱於自然人非屬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以自願加保為原則。其參加勞工保險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檢附聘僱許可文件等影本,直接向勞保局及健保署辦理加保手續
  • 有關外籍勞工之其他勞保權利義務,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Laborer Welfare
勞工福利
  • 50人以上之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皆應提撥福利金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福利事項,並從事業單位創立時資本額、每月營業總額、員工每月薪資及下腳變價費用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福利事項,凡受僱的勞工,包括外國勞工,皆可享有職工福利。
  • 若外勞所服務之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則得依該事業單位福利辦法之規定,於簽約時明定之。
外國專業人才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係為推動放寬外國專業人 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 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來臺留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外國 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國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 術及演藝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者,均可洽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台諮詢申辦。

 
 
外籍勞工入境後應辦理事項
Regular Health Examination
定期健康檢查
  • 外籍勞工入境後,應於3天內由雇主安排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申請工作許可證,並須由雇主遣送回國。
  • 外籍勞工入境工作或轉換雇主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由雇主安排其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不合格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回國。
  •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entry ROC
入國通報
  • 雇主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外籍工作者入國後3日內,填妥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單,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入國通報,同時亦可通報外國人工作輪住地址。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將於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入國通報受理證明書後,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
  • 外國人入國後需居住於申請核准之住宿地址,雇主如為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例如隨被看護者移動、事業單位變更住宿地點或雇主委由仲介安置等),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員工作所在地及原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並另通知移入縣市之地方主管機關。

 

限期取得居留證
  • 外籍勞工入境後,雇主應於15天內檢附勞動部核准函及本府衛生局外勞體檢合格核備函,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應隨身攜帶外僑居留證;未取得者應隨身攜帶護照以備檢查。
  • 申請外僑居留證時,外籍勞工必須親自前往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如期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外籍勞工入境15天內,應由其雇主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籍勞工安全衛生常識
Common sense for The Foreign Laborer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對受僱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各業外籍勞工,雇主應提供其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雇主對於聘僱的外籍勞工,應施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籍勞工有接受之義務

 

勞資爭議處理
join the unions
外籍勞工可加入工會成為會員
disputes
外籍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則有關其勞動契約之終止,規定事項
  • 當事業單位經營不善,發生業務緊縮、虧損、歇業、轉讓…等情況時,應事先預告並發給資遣費
  • 如勞工犯有過失,且係屬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可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雇主可不經 預告解僱勞工,並可不發給資遣費
  • 如雇主犯有過失,且係屬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可終止契約之法定事由,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要求發給資遣費
go abroad
外籍勞工於勞動契約期滿未獲續約或無新雇主者應即返國
 
雇主與外籍勞工若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前出國者,應通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辦理驗證確認,取得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外籍移工應遵守工作規則及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工作之義務,對雇主應有忠實的義務,包括服勞務的義務,守祕密的義務及謹慎的義務
外籍勞工遇有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時,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逕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申請調解
職場性騷擾處理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可分為以下兩項情形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此外,當受僱者遭遇職場性騷擾,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雇主一旦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您對性騷擾事件有任何疑問,可撥打1955、1999或113專線,將派專人為您解答
外籍勞工求職注意事項
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外籍配偶求職時,應主動出示
  • 身分證(正本)
  • 居留證(正本)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如戶籍謄本)
外籍配偶未取得居留證前,不得工作。
 
外籍學生求職時,應主動出示以下證件
  • 居留證(正本)
  • 學生證(正本)
  • 工作許可證(正本)
建議雇主將以上資料建立為員工名冊,並注意工作證期限。
 
外籍學生求職後工作時間,除了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20小時。申請許可之最長許可期間為6個月
外籍勞工諮詢服務
1955 Consultation Hotline: Toll-free 24-hour service all year round
「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
全國性24小時免費諮詢專線電話「1955」,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英文、泰國語、印尼語及越南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轉介保護安置服務
Bilingual foreign labor service staffs of Taipei City Foreign and Disabled Labor Office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設有精通英文、泰國、越南、菲律賓及印尼語諮詢人員,並提供心理、法律、緊急個案處理等諮商輔導
  • 服務電話
    總機- (02)2338-1600
    英語- (02)2338-1600分機 4113, 4115, 4116
    印尼語-(02)2338-1600分機4122, 4123, 4124, 4129, 4131、(02)2302-6651
    越南語-(02)2338-1600分機4114、(02)2302-6705
    泰國語-(02)2338-1600分機4119
    菲國語-(02)2338-1600分機4120, 4121、(02)2302-6632
    傳真:(02)2302-6623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 : 30到下午5 : 30
  •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
International Airport Office-Foreign Worker Service Center
「臺灣國際機場外勞諮詢服務」
  • 桃園機場外勞服務站
    電話:(03)398-9002
  • 高雄機場外勞服務站
    電話:(07)803-6804、(07)803-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