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給付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如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外籍移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 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仍應出勤工作。工作滿6個月後,應有3日特別休假,工作滿1年以上,應有特別休假7天。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係為推動放寬外國專業人 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 等待遇,以建構更友善之工作及居留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來臺留臺,促進產業升級轉型,提升國際競爭力。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外國 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國老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 術及演藝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 者,均可洽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台諮詢申辦。
外籍勞工入境15天內,應由其雇主申請聘僱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