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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全

居住
租屋
租屋

台北市租屋價格依照屋況、地區、空間大小與生活便利程度不同而有差異,建議多問、多看、多比較,並且親自去看看房子了解環境,有任何疑問或需求可提出和房東溝通。決定後,無論租屋時間長短,務必與房東簽訂契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在臺灣租屋,一般除了租金之外,還視房東要求支付押金,依照法律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總額,已交付者,如超過此限額,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土地法第99條參照)。如果透過房屋仲介業者租屋,還需繳納仲介費用
參考網站:崔媽媽好搬法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租賃須知

置產
置產

外國人只要符合平等互惠國家表一覽表中之國籍者,均可在台購置不動產,相關流程請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外籍及大陸地區人士取得或移轉土地權利專區,若有貸款相關問題可洽銀行業提供在台外來人士服務資訊專區

電壓
電壓

臺灣一般家庭照明及小型器具之電壓為110V或220V,頻率為60Hz,如有從國外攜進之電器用品,必須先確認電壓、頻率是否適用

寵物
寵物

欲攜帶寵物入境,須事先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提出申請。若攜帶動物抵達臺灣,應於入境港、站的檢疫櫃台申報臨場檢疫,並繳驗進口同意文件或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等相關文件,合格者依規定現場放行或送往隔離檢疫單位進行隔離檢疫,隔離檢疫期滿後放行

在台北市飼養寵物根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飼主應於寵物出生起4個月內,入境起2個月內,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委辦之民間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寵物死亡日起1個月內,飼主應向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更多飼養寵物的問題請洽台北市動物保護處

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

目前臺灣的行動通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

  • 行動電話:外籍人士申辦行動電話需帶居留證、 護照,並協同本國籍保證人(身分證、健保IC卡),親自至各電信當地營業窗口臨櫃辦理
  • 國際直撥電話(IDD) 直撥國際電話須先撥國際冠碼009或002,再撥受話方國碼、區域號碼及電話號碼,區域號碼前之0不須撥。國際冠碼 + 國碼 + 區域號碼 + 客戶電話號碼 例如: 由台灣直撥日本 – 009或002 + 81+ 3 + xxxxxxxx 由紐約直撥台灣 – 011 + 886 + 2 +xxxxxxxx 如果您有任何關於「國際直撥電話」服務問題,請撥「0800-080123」客服專線,由專人為您說明服務!

 

銀行服務(開戶、信用卡)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Services Provided by Banks for Foreign Nationals Residing in Taiwan

對於初來乍到的外國人(包括金卡持有人),台灣的銀行服務開通至少需要花上您半天的時間,而一旦您開通後,就可以轉帳給朋友或賣家,設定自動付款繳水電等費用,以及網購消費,在台生活的便利性將提高許多。銀行為金卡持有人提供特別服務

一些銀行會為金卡持有人提供特別服務,包括訂製信用卡和增加帳戶使用便利性,可以在 此處 找到更多資訊。

台灣銀行開戶需要準備什麼

您的金卡- 正面必須印有您的地址。
印有您中文姓名的印章,大多數銀行會讓您使用簽名或指紋代替。
您的護照
*您可以從當地的開鎖或印章製作店取得印章,通常需要2天才能完成。如果你有正式的中文姓名,中文印章就足夠了。如果沒有中文姓名,可能會需要製作印有您英文名字的印章。您的中文或英文姓名必須與您護照上的姓名一致。

開立銀行帳戶的方法

台灣的銀行對外國人的態度並不是都很友好,而且各分行的服務差異很大。最好的銀行是離您家或工作地點最近的那間—因為您會經常光顧並與那裡的員工變得熟識。一開始您有可能會被銀行告知該行不對外國居民提供服務,但請友善、禮貌和堅定地跟他們解釋您的專業背景,以及您有在台灣長期發展的打算,並告訴服務人員您知道這需要花費一段時間,如果造成困擾對他們感到抱歉。另外切記第一次拜訪銀行時不要直接要求申辦信用卡。

重要事項提醒:

  • 開通網路銀行。請銀行行員協助您安裝銀行APP,以確保所有功能都能啟用,因為並不是所有功能都預設為開啟的。
  • 如在開立台幣帳戶的同時,也開立外幣帳戶或多幣別帳戶。這一點很重要而且對國際匯款會方便很多。
  • 如果可能,辦一張「Visa簽帳金融卡 (Visa Debit Card)」。這張卡可以像信用卡一樣在線上使用,並且比標準金融卡(ATM card)更實用。

如果您想要有ATM的海外使用權限,您需要在分行的ATM上設置一組額外的密碼,銀行行員可以提供協助。

備註:並非所有的國際級銀行都會將帳戶連結到他們在台灣的分行。

共同申報準則 & 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

在開戶時您將被要求簽署一份表格,詢問您是否為美國公民?您也會被要求提供有關您的其他公民身份和稅務居民身份的訊息,這是很常見的程序並非只有台灣才有。全球通用的共同申報準則和僅限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是各國政府間的數據共享系統,主要用於防止洗錢和逃稅。

接收匯款

接收匯款 從海外接收資金最簡單的方法是在您開立新台幣帳戶的同一家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除了外幣銀行帳號外,您也會收到一組SWIFT代碼,您可以使用這兩組號碼從海外銀行進行轉帳,但您必須確保收件人的姓名完全相同,否則匯款將被拒收。而當銀行收到匯款時您需要確認收到。有一些銀行會透過電話跟你確認,而有些銀行則會要求您親自前往分行處理。收到資金後,您可以將外幣兌換成台幣並存入您的台幣帳戶。貨幣兌換部分一些銀行會要求您到分行臨櫃辦理,而有些則會讓您在網上進行。

信用卡

因為您過去沒有信用記錄,所以您在台灣的第一張信用卡較難申請到。最好的辦法是先開一個銀行帳戶,存一些錢,並與當地的分行建立關係。如果在這之後銀行還是不給您信用卡,建議您穿上體面的衣服,帶著您的金卡、護照、健保卡和本地駕照,在生意不繁忙的時候去好市多走一趟,向那裡的信用卡銷售人員說明您想申辦信用卡。採取跟銀行打交道同樣的方式,談及您的專業和在台灣居住的長期計劃,並主動出示從ATM提款後的銀行存款餘額收據。如果您在台灣工作並領取薪水,且與您的雇主在同一家銀行開戶,將比較容易獲得信用卡,可以請您雇主的人力資源部門或銀行關係部門同事,陪同您前往銀行並協助您申請。
 

 

宗教信仰
臺灣宗教文化地圖
Taiwan Religious Culture Map App
臺灣為宗教文化的精華之地,融合了豐富的本土與移民社會的特色,深具有文化觀光內涵。《臺灣宗教文化地圖》旨在打造全臺灣最具代表性的宗教觀光品牌,包含了「臺灣宗教百景」(全臺灣100個代表性的宗教景觀)、「Temple Stay in Taiwan」(精選度假式的臺灣宗教文化體驗)以及「臺灣宗教文化資產」(經過政府認證的宗教性文化資產)等三款宗教觀光精品,讓宗教景點資訊能夠隨身帶著走,是為臺灣宗教觀光的最佳指南。

 

結婚/離婚
結婚/離婚

答:

  • 申請程序
    (1)在國內結婚者: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在國外已結婚者
    1. 由一方當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 結婚當事人亦得親自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將其結婚登記聲請書及有關證件函送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應繳證件
    (1)在國內結婚者
    1. 在臺設有戶籍一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2. 結婚書約(須有2名證人簽名)
    3.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4. 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及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2)在國外已結婚者
    1. 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1. 在臺設有戶籍一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2. 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 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4. 外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2. 當事人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者
      1.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 結婚登記申請書
  • 國人與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相關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同上。(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國家或地區名單,請逕洽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答:

  • 申請程序
    (1)在國內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為判決、調和解離婚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辦,亦得委託辦理。)
    (2)在國外已離婚
    1. 由一方當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 離婚當事人亦得親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將其離婚登記聲請書及有關證件函送國內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 應繳證件
    (1)在國內離婚
    1. 在臺設有戶籍一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2. 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3. 離婚協議書(須有2名證人簽名);判決離婚時為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和解書)
    (2)在國外已離婚
    1. 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者
      1. 在臺設有戶籍一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2. 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1張或數位相片
      3.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依行為地法離婚者,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
    2. 當事人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者
      1. 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 離婚登記聲請書
  • 配偶之撤冠姓:申辦離婚登記應同時申請撤冠配偶姓
  • 國人與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人士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欲辦理終止結婚登記,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請逕洽[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生子/收養/認領
生子/收養/認領

答:

  • 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公布後,本國女子與外籍男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在國內出生之子女,可於欲設籍地申報出生登記。(惟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憑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其出生別排序普通婚依父系計算,父為外國人亦同。依申請人填具之申請書記載,在國外原已有子女申請時,應提國外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均須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申請程序
    (1)在國內出生者
    1. 由父或母為申請人,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他人申請
    (2)在國外出生者
    1. 未滿20歲,持我國護照、入境證副本或外國護照入境,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憑以申辦初設戶籍登記
    2. 20歲以上,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申請來臺長期居留,俟依規定取得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應繳證件
    (1)在國內出生者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正本(附子女從姓約定書)
    (2)在國外出生者
    1. 定居證正本(照片1張)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4. 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答:

  • 申報戶籍部分
    (1)申請程序
    1. 在國內出生者
      1. 以生母為申請人,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2. 在國外出生者
      1. 未滿20歲,持我國護照、入境證副本或外國護照入境,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憑以申辦初設戶籍登記
      2. 20歲以上,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申請來臺長期居留,及俟依規定取得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應繳證件
    1. 在國內出生者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正本
    2. 在國外出生者
      1. 定居證正本(照片1張)
      2.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3.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 認領登記部分
    (1)申請程序
    1. 由認領人為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 生父之中文姓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之習慣者,辦理認領登記時可同時約定改從生父姓或維持母姓
    (2)應繳證件
    1. 書面認領文件。(須符合我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 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者免附)
    4. 子女從姓約定書
    5.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答:

  • 申請程序
    (1)在國內出生者
    1. 由父或母為申請人,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他人申請
    (2)在國外出生者
    1. 未滿20歲,持我國護照、入境證副本或外國護照入境,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憑以申辦初設戶籍登記
    2. 20歲以上,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申請來臺長期居留,俟依規定取得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 應繳證件
    (1)在國內出生者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正本(附子女從姓約定書)
    (2)在國外出生者
    1. 定居證正本(照片1張)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4. 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答:如未經我國籍生父認領,該非婚生子女係屬外國籍,在臺無須登記戶籍。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公布時已出生且經生父認領之未成年人無須辦理取得我國國籍備案手續,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 認領登記部分
    (1)申請程序
    1. 以認領人為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2)應繳證件
    1. 書面認領文件(須符合我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
    2. 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4. 生母之婚姻狀況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 子女從姓約定書
    6.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 認領後申報戶籍部分
    (1)申請程序
    1. 在國內出生者
      1. 由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他人申請
    2. 在國外出生者
      1. 未滿20歲,持我國護照、入境證副本或外國護照入境,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定居證,憑以申辦初設戶籍登記
      2. 20歲以上,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同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申請來臺長期居留,俟依規定取得定居證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 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應繳證件
    1. 在國內出生者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3. 出生證明書正本(附子女從姓約定書)
    2. 在國外出生者
      1. 定居證正本(照片1張)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3. 欲設籍地之戶口名簿
      4. 戶長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答:

  • 申請程序
    (1)由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裁定認可
    (2)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4)收養者之中文姓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之習慣。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應繳證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者免附,已領者需換證)
    (3)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從姓約定書

答:

  • 申請程序
    (1)由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裁定認可
    (2)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3)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
    (4)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應繳證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收養者之戶口名簿
    (3)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4)從姓約定書

答:

  • 申請程序
    (1)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回復養子女原姓
  • 應繳證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養子女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者免附,已領者需換證)
    (3)須符合我國及外國法律終止收養有效成立之證件(如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答:

  • 申請程序
    (1)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應繳證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
    (2)符合我國及外國法律終止收養有效成立之證件(如在國外作成者,應譯成中文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通訊一覽表

國籍歸化

答:

  • 法令依據:國籍法第3條、第8條、第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8條
  • 申請程序:由本人向國內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 應繳證件
    (1)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2年內所拍攝相片1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 15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至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 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且不中斷 5年以上,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藍領就業及學生就學期間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之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4)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申請人為我國人配偶,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載明為『依親(夫或妻)』者,得免附、申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其婚姻關係消滅後,無出境者,得免附、年滿14歲前已入國,且未再出國者,免附。)
    (6)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7)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惟為我國人之配偶且婚姻關係持續3年以上者,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
    (8)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9)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亦可使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金公司「e-Bill全國繳費網」或在具有「行動金融卡」之行動裝置下載「e-Bill全國繳費網APP」完成繳費)
    (10)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

答:

  • 法令依據: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9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18條
  • 申請程序:由本人向國內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 應繳證件
    (1)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2年內所拍攝相片1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 15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至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須符合國籍法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之規定,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藍領就業及學生就學期間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之居留期間不列入計算)
    (4)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6)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7)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8)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亦可使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金公司「e-Bill全國繳費網」或在具有「行動金融卡」之行動裝置下載「e-Bill全國繳費網APP」完成繳費)
    (9)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
 
 
在台灣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年滿六十五歲,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經審查通過後,將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優待及長期照顧服務
經審查通過並設籍在台北市者:

更多申請我國國籍設籍臺北市台北市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安全/犯罪預防
火災、急難救護、急難救助請撥打119
 
報案專線110
 
家庭暴力、性侵害:請撥打110或113,臺北市設有24小時救援專線02-2361-5295轉226
 
 
性騷擾防治
為避免性侵害受害人在案件受理過程中,受到2次傷害,臺北市設有「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忠孝、陽明、中興、仁愛、和平婦幼院區及萬芳醫院等6處據點辦理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結合警察人員、護理人員及社工人員,讓被害人於一處所求助,即有全員到位的服務
 
性騷擾防治
臺北市政府設立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供性騷擾案件的相關諮詢服務。如果您是在工作或求職時遭遇性騷擾,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23(勞動局)求助;如果您是學生遭受到教師、職員或學生的性騷擾,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212(教育局)求助;如果您的情形不屬於上述兩種,請撥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3365或4553(社會局)洽詢進一步的資訊
禁止酒後駕車
禁止酒後駕車
  •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5條第8項規定,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罰18歲以上同車乘客新臺幣6000~15,000元罰鍰。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6萬至12萬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6,000至1萬2,000元罰鍰。
  • 111年3月31日起酒駕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和處罰,呼籲民眾酒後不開車,本文爰就111年3月31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條文,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交通新制上路,關於酒駕累犯加重處罰及車輛加裝酒精鎖之相關規定,臚列說明,俾利明確。
  • 酒後不開車,安全回家請找酒後代駕,更多酒駕防制資訊請上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在臺灣生活須知

臺灣居亞洲地區現代化民主法治國家之列,臺灣法律已與各先進國家法律接軌,但因為歷史、民情差異以及治安和特殊安全(例如交通)的政策考量,有關本國法令及規定提示:

  • 在臺灣年滿14歲即須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
  • 臺灣未開放紅燈區,性交易在臺灣不合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 毒品特別是大麻(含種子),以及槍械,在臺灣都屬違禁物品。持有違禁物品除了會被沒收外,並負有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臺灣不開放賭博,於任何場所均禁止賭博財物(刑法第266條)
  • 臺灣是注重人權的國家,倘遭受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拘束(禁),而認為有違法疑慮時,均可直接向法院或由逮捕機關代為聲請提審,以確保人身自由權利。提審權利通知書格式共有16種語言版本。(提審法第1條)
  • 在臺灣搭乘捷運時,禁止飲食或嚼食口香糖。(大眾捷運法第50條)
  • 如果要旅遊拍照,請避開軍事設施(請注意標誌);另機場附近之限航區,不得使用空拍機,以免危害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118條)
  • 手機、信用卡等物品遺失,請儘速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 護照遺失者,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非上班時間:各縣市專勤隊)申報護照遺失
  • 進入山地管制區,須事先申請入山證
  •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菸害防制法第18條)
  • 我國各銀行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9:00-15:30,國定(例)假日未營業,相關服務資訊專區
  • 防制人口販運專線:02-23883095(內政部移民署)、110(內政部警政署)、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更多詳細資訊請閱讀臺北市外國人服務手冊或撥打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