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答: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簽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答:「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所轄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簡稱居留證)並已配發統一證號之外僑,得於所得發生之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程式,利用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簡稱金融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簡稱「健保卡及密碼」)、居留證搭配所得發生之次年度1月31日為準所載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登入及上傳申報資料,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扣繳所得之應納稅額分別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答:外僑在臺居留期間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國外取得之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其自國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數額,可憑當地稅務機關、合格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應檢附開業證件影本﹞,送居留所在地國稅局以憑認定
答:外籍勞工勞務報酬依扣繳憑單、勞動合約所載之所得或其他具公信力之所得證明所得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答: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綜合所得稅計算,係就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餘額為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所得淨額按規定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109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答: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僅對我國來源所得課稅,凡屬我國來源之所得,我國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答:在中華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決定於各國租稅規定,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稅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答:若由外僑本人申請英文納稅證明,應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向財政部臺北、高雄國稅局總局服務科外僑股或其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則須持經外僑納稅義務人簽名之委託書及護照影本(含基本資料及簽名)暨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向上述國稅局申請
答: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之時間有下列3種:
答: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該向申報日當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國稅局辦理申報,居留地址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分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居留地址在臺灣省者,則向該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其各區總局詢問電話號碼分別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轉1116、11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答: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稅時應攜帶或檢附有關居留及所得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所得之證明等,又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各項特別扣除額及採用列舉扣除額者,則應攜帶符合各該項規定之必要證明文件,以憑核定
答: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答: 外僑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當年度已申報之所得額合併計算應納稅額,至於先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如外僑係已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辦理離境申報,嗣後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
答:「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該在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應按照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核算減除。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可以報經國稅局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果有欠繳稅款等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國稅局可以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離境的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然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該由其配偶合併在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都可以按照全額計算扣除
答:
備註:如外僑尚無外僑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尚未登載統一證號,請逕洽內政部移民署辦理。
答: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答: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應申報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如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者,尚應移送法院依刑法處斷。 如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答:納稅義務人未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未繳納者,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應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應繳本稅應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此外還要負擔執行費用。
答:這個問題可分3項來說明:
答:這個問題說明如下:
答: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如下:
答:
答: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答:有關這個問題分3種情形說明:
答: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答: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答:土地所有權人最遲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土地,其適用條件如下:
答: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
答:應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於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證之影本各1份。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答:土地移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其土地增值稅按10%稅率核課。
答:土地所有權人如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如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
答:外國人所有土地出售,如經查明出售土地前1年內,在臺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其出售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准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外國人出售土地,應自訂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上勾選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並檢附契約書、外僑居留登記證及護照影本各1份。
答: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為期一個月。課稅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答:房屋稅稅率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區分為:
答:房屋稅是按月計課,如果實際使用情形或持有房屋戶數有變動,應於30日內以電話、傳真或申請書等方式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申請改課。如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申報者,自次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答:房屋遇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答:契稅稅率如下:
答:取得房屋之新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新所有人應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附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分處辦理契稅申報;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新舊所有人應共同申報。
答:自用汽車及151cc(含151cc)以上機車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期間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營業用汽車分上下兩期徵收,開徵期間上期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下期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答:係按汽缸總排氣量或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依使用牌照稅法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答: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 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 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答: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
答:由書立憑證之立約人或立據人至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於應稅憑證上並依規定銷花。如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時,可至就近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逕向銀行繳納後,將繳稅後之繳款書黏貼於憑證上。
關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稅務資訊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節稅手冊-外僑篇 關於來臺工作簽證、稅務相關最新資訊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網、外國人在臺灣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相關法規: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除個人所得稅之外,員工認股權課稅、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最低稅負制等資訊可以參考:投資台灣入口網-個人綜合所得稅 退稅資格相關資訊可參考:交通部觀光署-來臺旅遊須知-實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