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台灣短期洽商或工作,且停留時間未超過180天者。
免簽證 |
參訪台灣之外籍人士,且持有相關國家護照者(詳外交部連結),可依據「免簽證」規定直接來台,依所屬國家停留期間30天或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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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停留 |
對投資台灣有興趣之外籍人士,如來台洽商預計超過30天,可持「洽商證明」,例如: 所屬公司(廠商)在職及派遣證明函、在台廠商邀請函、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向駐外館處申請洽商停留簽證。
外籍人士之國籍屬於下列特定國家分類,必須依領事事務局「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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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屬於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完成擔保手續的國家 : 阿富汗(Afghanistan)、阿爾及利 亞(Algeria)、不丹(Bhutan)、柬埔寨(Cambodia)、古巴(Cuba)、伊朗(Iran)、伊拉克 (Iraq)、 寮國(Laos)、索馬利亞(Somalia)、敘利亞(Syria)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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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屬於申請中華民國簽證須於指定地點提出,並由國內關係人完成擔保手續的國家: 孟加拉(Bangladesh)、迦納(Ghana)、緬甸(Burma/Myanmar)、奈及利亞(Nigeria)、尼泊爾(Nepal) 、斯里蘭卡(Sri Lanka)、巴基斯坦(Pakistan)、喀麥隆(Cameroon)、塞內加爾(Sen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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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會議、商展申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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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停留 |
欲來台短期工作(180天以下)之外籍人士,應先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證明」,而後申請者再持此證明向我國駐外館處或申請應聘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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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停留 |
根據教育部「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得依規定申請實習停留簽證,並憑證明至國內學校或教育機構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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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停留 |
來台研習中文可申請研習中文停留簽證至語言教學中心就讀,研習中文停留簽證可延長停留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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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